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3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342號
- 原告
- 阮喬楓
- 被告
- 王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138000元,被告並交付第三人日生科技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2張(面額分別為7萬元、8萬元),但支票經提示後遭退票,被告上開借款迄未清償,故請求被告清償借款138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原告就上開主張之事實,提出支票2張、退票理由單2張、本院108年度豐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292號處刑書)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