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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3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342號

原告
阮喬楓
被告
王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138000元,被告並交付第三人日生科技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2張(面額分別為7萬元、8萬元),但支票經提示後遭退票,被告上開借款迄未清償,故請求被告清償借款138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原告就上開主張之事實,提出支票2張、退票理由單2張、本院108年度豐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292號處刑書)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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