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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4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48號

上訴人
李文俊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王啟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44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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