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5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579號
- 原告
- 朱邦
- 被告
- 永鑫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宗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於債務人即被告永鑫盛企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5,841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