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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劉國賓

  • 原告
    朱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52號原   告 朱邦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鑫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89,2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6,341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84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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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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