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4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461號
- 上訴人
- 陳進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東
- 被上訴人
- 蔡政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00元(計算方法:9,700×14=79,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