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634號
- 原告
- 鄭矞皇
- 訴訟代理人
- 王美蘭
- 被告
- 黃亭禎
- 訴訟代理人
- 周品言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牽涉本訴訟之裁判,而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93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93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對被告於110年6月16日所提民事答辯㈡狀部分,及原告最後確認請求各項金額部分,具狀表示意見。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93號刑事判決部分,及除上開答辯㈡狀外,有無其他意見,再具狀表示意見。兩造並應各將繕本送達對造訴訟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