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6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建都

原告
鄭矞皇
訴訟代理人
王美蘭
被告
黃亭禎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牽涉本訴訟之裁判,而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93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93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對被告於110年6月16日所提民事答辯㈡狀部分,及原告最後確認請求各項金額部分,具狀表示意見。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93號刑事判決部分,及除上開答辯㈡狀外,有無其他意見,再具狀表示意見。兩造並應各將繕本送達對造訴訟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63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