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1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賴秀雯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楊汯廩
即反訴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楊昆宗
即反訴被告
楊昆福
即反訴被告
楊滄明
即反訴被告
楊明湖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湯志忠

湯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9,108元(參見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7,100元/㎡×〈22.01㎡+1.42㎡+1.84㎡+7.59+0.57㎡+7.99㎡+1.71㎡+24.35㎡〉=47910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770元。復查,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50,623 元(參見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訴人共有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7,100元/ ㎡×141.43㎡×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3/20 =150622.9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0,260元(計算式:7770+2490=10260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31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