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8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賴秀雯

上訴人
即原告
梁崑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莉芬

吳莉花

王德治

周萬貴

周晴雯

周萬金

王碧蓮

王榮燦

廖智偉(即被繼承人李文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6,000元(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20800元/㎡×〈10㎡+10㎡〉=4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58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