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梁崑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莉芬
吳莉花
王德治
周萬貴
周晴雯
周萬金
王碧蓮
王榮燦
廖智偉(即被繼承人李文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6,000元(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20800元/㎡×〈10㎡+10㎡〉=4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