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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8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謝誌惺即謝勝隆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温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總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8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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