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743號
- 原告
- 粘伯豪
- 被告
-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國福
- 被告
- 張瑜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本件車禍發生地在南投縣○○鄉○道○號公路18公里0公尺處東側外側車道,被告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在桃園市蘆竹區;被告張瑜偉之住所則為南投縣草屯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