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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7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劉國賓

原告
粘伯豪
被告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被告
張瑜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本件車禍發生地在南投縣○○鄉○道○號公路18公里0公尺處東側外側車道,被告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在桃園市蘆竹區;被告張瑜偉之住所則為南投縣草屯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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