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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25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賴秀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周碧玉

曾健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周碧玉、曾健雄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宏倩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94元(計算式:6197+6197=1239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25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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