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 原告
- 鄭素銀
- 原告
- 鄭雪美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惠伶律師
- 被告
-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即嘉新麵粉飼料油脂股
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令一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