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賴秀雯
- 原告鄭素銀、鄭雪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原 告 鄭素銀 鄭雪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即嘉新麵粉飼料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令一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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