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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60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廖欣儀

上訴人
即原告
雅豐專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政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耀明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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