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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779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何世全

上訴人
即原告
孟玲玲
被上訴人
即被告臺中市后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同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582元(即原告主張系爭公有水溝蓋之坐落土地面積合計1.63平方公尺×原告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351元;計算式:1.63×27,351=44,58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77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