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雅豐專業投資有限公司、紀政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雅豐專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政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耀明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