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6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雅豐專業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政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耀明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沙簡字第6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耀明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