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744號
- 原告
- 顏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莊慶洲律師
- 被告
- 千葆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嵐茵
- 被告
- 楊斯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提起確定經界之訴,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其所有系爭土地就所主張之經界所減少面積之交易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並非不能核定,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情形有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68號裁定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64號裁定亦同此旨)。本件原告起訴確認界址線如起訴狀附圖四之界址,各點連線後有爭執之土地面積為5.04平方公尺,屬於「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而非「求法院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56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1,400元×爭執土地面積5.04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