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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744號

確認土地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廖欣儀

原告
顏雅惠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告
千葆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嵐茵
被告
楊斯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提起確定經界之訴,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其所有系爭土地就所主張之經界所減少面積之交易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並非不能核定,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情形有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68號裁定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64號裁定亦同此旨)。本件原告起訴確認界址線如起訴狀附圖四之界址,各點連線後有爭執之土地面積為5.04平方公尺,屬於「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而非「求法院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56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1,400元×爭執土地面積5.04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74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經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