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4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紀金呈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盈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沙小字第459號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盈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