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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1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劉國賓

上訴人即

被告
王承安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董武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武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14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