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何世全
- 當事人郭佳純、鄒承哲、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89號 原 告 郭佳純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鄒承哲 被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訴訟代理人 范容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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