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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郭佳純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告
鄒承哲
被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訴訟代理人
范容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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