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89號
- 原告
- 郭佳純
- 訴訟代理人
- 江政峰律師
- 被告
- 鄒承哲
- 被告
-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典
- 訴訟代理人
- 范容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沙簡字第68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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