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保險簡字第2號

請求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劉國賓

上訴人即

原告
張宏楠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保險簡字第2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