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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劉國賓何世全吳俊螢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1月31日具狀就本院113(聲請狀誤載為112)年度豐國簡字第2號、112年度豐救字第23號、113(聲請狀誤載為112)年度豐救字第3號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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