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小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靖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43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蘇建誌 張明堂 被 告 黃靖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9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472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8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6日11時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前開機車),從臺中市清水區鎮新路路旁搭載廢鐵後起步欲往五權東路方向,行經鎮新路與鎮新一街口之際,前開機車上運載之廢鐵擦撞停放路邊即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吳文榮駕駛其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警到場處理在案。又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經送修支出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1,294元(包含鈑金拆裝7,790元、塗裝11,350元及零件費用2,154元),原告已依約賠付訴外人吳文榮,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1,294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29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本件事發當日,是被告姑丈叫被告去撿資源回收,那天應該沒有刮到系爭車輛,被告也沒有擦到其他車的感覺。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㈠系爭車輛為訴外人吳文榮所有,原告乃為訴外人吳文榮就系爭車輛所投保之保險人,被告駕駛前開機車所運載之廢鐵、訴外人吳文榮駕駛系爭車輛於前揭時地碰撞而發生本件車禍,致系爭車輛受損,且原告就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即訴外人吳文榮21,294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汽車保險計算書(任意)、電子發票證明聯、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服務廠保修估價單、受損相片等件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復本院函附本件車禍案卷資料在卷可按,應堪信為真實。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汽車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 ,行駛時顯有危險,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為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經查,綜參前揭卷附本案車禍案卷資料即: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訴外人吳文榮、被告之警詢時談話紀錄表、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前開機車與系爭車輛之車號查詢車籍資料、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現場相片,本件車禍之發生過程乃為:被告騎乘前開機車時,未注意將貨物裝載穩妥,致該廢鐵掉落,適有系爭車輛停放該處路邊以致遭該廢鐵撞擊而受損等情,應堪認定。則被告以前詞置辯,尚難憑採。綜核被告前揭疏失及其騎乘前開機車行為、動態等本件車禍發生之過程,堪認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全部過失責任。準此,被告既因前述疏失而肇致本件車禍發生並致系爭車輛受損,則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為有過失,且該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受損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係過失不法侵害系爭車輛所有人即訴外人吳文榮之財產權,應賠償其因系爭車輛受損之損害,堪以認定。又原告既已就其承保系爭車輛完成保險理賠手續,則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 ,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為屬有據。 ㈢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為民法第196條、 第213條所明定。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 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本件被告過失不法毀損系爭車輛,已如上述,依前開規定,以修復金額作為賠償金額,自屬有據。又系爭車輛之零件修理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是依上說明,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 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 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係111年11月出廠乙節,有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在卷可按,迄至本件 車禍發生即112年4月26日已使用6月。又系爭車輛經送修支 出之修繕費用21,294元乃包括鈑金拆裝7,790元、塗裝11,350元及零件費用2,154元乙節,此觀卷附電子發票證明聯、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服務廠保修估價單即明,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757元(第1年折舊值2,154×0.369×(6/12)=397;第1年折舊後價值2,154-397=1,757),加計鈑金拆裝7,790元、塗裝11,350元後,被告應賠償系爭車 輛受損之損害為20,897元(1,757+7,790+11,350=20,897) 。 ㈣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 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908號民事裁判參照)。查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遭被告過失不法毀損,固已賠付被保險人21,294元,然被告應賠償系爭車輛受損之金額為20,897元,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 ,亦僅得以該等損害額即20,897元為限,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屬無據,不應准許。 ㈤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揭20,897元損害賠償債權,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5月7日(見卷附之被告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㈥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897元,及自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本件原告勝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依職權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9條,確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並由被告負擔其中之1,472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小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