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八五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八五三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0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