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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勞簡字第一號

勞保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勞簡字第一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瑞堂

右原告與被告森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勞保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

五千四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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