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勞簡字第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勞簡字第一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瑞堂
右原告與被告森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勞保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
五千四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勞簡字第一號
右原告與被告森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勞保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
五千四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豐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