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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543號

返還土地使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可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簡字第543號

上訴人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返還土地使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壹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可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543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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