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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5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可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529號

上訴人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勝裕即勝裕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陳可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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