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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1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可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55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勝裕即勝裕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萬肆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陳可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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