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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193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193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
被上訴人
台中縣清水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八萬九千八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六百三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19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