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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207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207號

上訴人
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特美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百四十八萬八千四百四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九萬七千八百七十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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