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1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村 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中縣清水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八萬九千八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六百三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