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208號原 告 大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7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131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