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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2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許文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208號

原告
大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7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松易貨櫃倉儲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131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許文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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