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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16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166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之1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二萬八千二百六十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九百九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16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