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1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之1
- 被上訴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二萬八千二百六十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九百九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