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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訴字第6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訴字第6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呈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本訴部分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反訴部分價額核定為一百六十五萬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二萬六千零二元,共計二萬七千五百零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訴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印鑑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