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316號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江佩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欣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重簡字第13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欣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