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調字第226號
- 聲請人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展
- 相對人
- 郭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債權讓與及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清償現金卡借款,而該契約書之約定書第19條已約定,本契約當事人同意因本契約書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