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84號
- 原告
- 閩江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 陳鴻基律師
- 被告
-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孫光煥
- 被告
- 呂忠信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譽恆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旭洲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曹智恆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秉嶔律師
- 被告
- 豐緯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意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被告
- 汪君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空調追加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民國101年度抗字第144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其法定代理人由林介立迭次變更為蕭羽茹、陳鴻基律師(按經本院101年度抗字第5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臨時管理人),惟復經本院以101年度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解除陳鴻基律師臨時管理人職務,並經陳鴻基律師提起抗告,目前尚由本院以101年度抗字第144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查本件原告閩江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誰?須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44號民事事件審理結果為據,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