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38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芳燦 訴訟代理人 陳幸美 被 告 曜瑋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焜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