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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2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洪任遠

上訴人
陳錦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妍慧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32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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