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簡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錦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錦昆
- 訴訟代理人
- 蔡旻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冠傑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0,4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