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3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世
王耀寬
林宜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玟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67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