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49號
- 上訴人
- 李章夫
- 訴訟代理人
- 賴重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天源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僅繳納8,100 元,尚應補繳裁判
費42,4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