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聲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李章夫
- 相對人
- 許天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8日以102年度重簡字第849號判決相對人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勝訴,確認之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嗣聲請人對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132 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於第一審預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3,670元,確認之訴敗訴,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相對人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二分之一16,835元,由相對人負擔,勝訴部分之訴訟費用二分之一16,835元,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對其敗訴部分未上訴,該部分訴訟費用已確定由相對人自行負擔,聲請人於第二審預繳裁判費50,505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二審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第一審勝訴部分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勝訴部分訴訟費用16,835元已由相對人預繳,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之訴訟費用50,505元由聲請人預繳,亦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