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4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趙炳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49號

上訴人
李章夫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天源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僅繳納8,100 元,尚應補繳裁判

費42,4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49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