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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3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呂安樂

上 訴 人即

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林佳世

      王耀寬

      林宜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玟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67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236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