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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4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慧娟、陳垣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44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