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613號 原 告 建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陳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瑋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9,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