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冀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恬恬即華克洗車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重簡字第8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恬恬即華克洗車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