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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洪任遠

上訴人
即原告
葉冀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恬恬即華克洗車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827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