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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2077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李昭融

上訴人
吳濬瑋
被上訴人
吳良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由母親代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207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任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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