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96號
- 上訴人
- 陳芷嫻
- 訴訟代理人
- 王宥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家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