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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昭融

上訴人
陳芷嫻
訴訟代理人
王宥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家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29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