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38號
- 上訴人
- 詹德隆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星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柯連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上訴人僅繳納裁判費6,120元,尚欠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