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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趙炳煌

上訴人
詹德隆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星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柯連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上訴人僅繳納裁判費6,120元,尚欠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勞簡字第3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